本文更新時間:2026-04-28。跨境資料法規變動很快,本文供企業盤點合規風險使用;個案仍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當地法律意見為準。

資料放在哪裡,早就不只是資訊部門的架構選擇。

台灣母公司想把中國廠員工薪資資料匯回總部;越南子公司把門禁紀錄同步到台灣的人資系統;歐洲客戶資料放在美國雲端服務;印尼平台的使用者資料備份到新加坡。這些動作在工程上可能只是同步、備份或遠端存取,在法律上卻可能已經構成跨境傳輸。

企業常見的誤解是:「資料存在雲端,不算出境。」實務上正好相反。只要資料被傳到境外伺服器、由境外人員可存取,或由境外服務商處理,都可能被當作跨境資料流動來看待。

先把幾個名詞講清楚

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是指法律要求特定資料必須存放、處理或保留在本國境內。跨境資料傳輸(Cross-border Data Transfer)則是資料離開某個法域,或由境外接收者、處理者取得存取權。

兩者不是同一件事。沒有強制資料在地化的國家,也可能對跨境傳輸設定條件;有資料在地化要求的國家,也可能允許特定例外。

本文會用到幾個縮寫,首次出現先列在這裡:

縮寫 中文說明 原文
GDPR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SCCs 標準契約條款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ASEAN MCCs 東南亞國家協會示範契約條款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
BCRs 具拘束力企業規則 Binding Corporate Rules
ROPA 資料處理活動紀錄 Records of Processing Activities
TIA 傳輸影響評估 Transfer Impact Assessment
PIPL 中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CIIO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 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Operator
CAC 中國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PDPL 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PSE / ESO 印尼電子系統營運者 Penyelenggara Sistem Elektronik / Electronic System Operator
APPI 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IPA 韓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LGPD 巴西一般資料保護法 Lei Ger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 Pessoais
DPDP Act 印度數位個人資料保護法 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另外要特別提醒:台灣、新加坡、泰國的個資法都常被簡稱為 PDPA(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為避免混淆,本文會分別寫成「台灣個資法」、「新加坡 PDPA」及「泰國 PDPA」。


台灣企業最容易誤判的一件事:歐盟沒有給台灣充分性認定

先修正一個常見錯誤:截至 2026-04-28,歐盟委員會的 GDPR 充分性認定名單沒有台灣。

這代表歐洲經濟區的公司若要把個人資料傳給台灣公司,通常不能只說「台灣個資法保護足夠」就完成。實務上多半需要使用歐盟標準契約條款(SCCs)、具拘束力企業規則(BCRs),或其他 GDPR 第 46 條、第 49 條允許的機制。

反過來說,台灣公司把資料傳到歐盟,也不是用「EU-Taiwan 充分性認定」來處理。GDPR 的充分性認定主要是歐盟資料往第三國流動的機制;台灣端仍要看台灣個資法的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規定,以及雙方合約怎麼安排。

台灣個資法第 21 條也不是「充分性認定制度」。它的結構是: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如果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國際條約或協定、接收國保護不足而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或以迂迴方式規避台灣法,主管機關得限制該傳輸。

換句話說,台灣目前沒有全面要求資料必須存放在台灣,也沒有像歐盟那樣的正式充分性清單。企業不能把「沒有被禁止」理解成「不用管理」。


三種法規模型:不要把所有國家都叫做資料在地化

實務上可以先把各國規則分成三種模型。

模型 核心概念 常見例子
強制或高度在地化 特定主體或特定資料必須境內儲存,出境前要評估或核准 中國 CIIO、重要資料;俄羅斯公民資料;澳洲 My Health Record
條件式跨境傳輸 原則上可以出境,但要有法定傳輸機制、保護措施或主管機關程序 歐盟 GDPR、新加坡 PDPA、泰國 PDPA、韓國 PIPA、日本 APPI、巴西 LGPD
特定部門在地化 不是所有個資都在地化,而是公共服務、金融、醫療、電信等特定領域另有要求 印尼公共範圍 PSE、部分金融與健康資料規則

企業做合規盤點時,最忌諱只問「這個國家是不是要求資料在地化」。比較好的問法是:

  1. 這筆資料是誰的資料?
  2. 由哪一個法域的哪一個主體蒐集?
  3. 儲存在哪裡?
  4. 誰可以從境外存取?
  5. 出境的法律依據、契約依據或備案狀態是什麼?

中國:不是全部禁止出境,但門檻與程序要重新看

中國的資料跨境規範主要由三套法律共同構成: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以及中國個人資訊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PIPL)。若涉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Operator, CIIO)、重要資料或大量個人資訊,合規要求會明顯提高。

2024 年中國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C)發布《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對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與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的適用門檻做了調整。台灣企業若仍沿用 2022 年版本的門檻,很容易判斷錯誤。

情境 主要要求
CIIO 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 通常須境內儲存;確有業務需要出境時,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非 CIIO 向境外提供重要資料 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若未被主管機關告知或公開認定為重要資料,原則上不按重要資料申報
非 CIIO 自當年 1 月 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 100 萬人以上一般個人資訊,或 1 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資訊 須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非 CIIO 自當年 1 月 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 10 萬人以上、不滿 100 萬人一般個人資訊,或不滿 1 萬人敏感個人資訊 通常採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或個人資訊保護認證
非 CIIO 自當年 1 月 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 10 萬人一般個人資訊,且不涉及敏感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 可免除安全評估、標準合約、認證三種出境機制,但仍要遵守 PIPL 的基本義務
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約下,為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有必要提供員工個人資訊 可適用特定豁免;但仍要檢查告知、必要性、資料安全與敏感資訊處理要求

以台商中國子公司把 3,000 名員工薪資資料傳回台灣為例,不能再簡化成「一定要標準合約備案」。若是一般員工資料,且符合跨境人力資源管理必要性與 2024 年規定的豁免條件,可能不需要走標準合約或安全評估。但如果資料包含指紋、臉部影像、健康資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訊,就要重新評估。

指紋打卡、臉部辨識門禁等生物特徵資料,在中國 PIPL 下通常屬於敏感個人資訊。即使不觸發安全評估,也不能忽略單獨同意、必要性說明、保存期限與安全保護措施。


越南:2026 年起已不是 Decree 13 的舊架構

越南的規則也已經更新。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PDPL,Law No. 91/2025/QH15)已於 2026-01-01 生效,並由 Decree No. 356/2025/ND-CP 細化執行要求;Decree No. 13/2023/ND-CP 已停止適用。

越南法對跨境傳輸的定義很廣,包括:

  1. 把在越南蒐集、儲存的個人資料移到境外伺服器或外國雲端服務;
  2. 越南境內的機關、組織或個人把資料傳給境外接收者;
  3. 把越南蒐集的個人資料傳到境外平台進一步處理。

這不是單純的「全面禁止」。越南目前的重點是:進行跨境傳輸時,通常要準備跨境傳輸影響評估文件,並在開始跨境傳輸日起 60 日內提交給個資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要求補正,也可在涉及國防、國安或違反個資保護規定時要求停止傳輸。

Decree No. 356/2025/ND-CP 也列出若干例外,包括依法進行的新聞傳播、已依法公開的個人資料、緊急保護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符合勞動規章與集體協約的跨境人力資源管理,以及跨境運輸、物流、匯款、支付、旅宿、簽證、獎學金等特定合約或程序所需的資料提供。

對台灣企業而言,越南員工資料不是「一定不能傳回台灣」,但不能只靠集團內部管理需求一句話帶過。比較穩健的作法是:

  1. 在越南保留主要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s, HR)系統與必要原始紀錄;
  2. 只把薪資結算、財務合併或區域管理必要的資料傳回總部;
  3. 為跨境傳輸建立影響評估文件、資料流圖、接收者責任文件與保存刪除政策;
  4. 避免把臉部影像、指紋、健康資料等高風險資料同步到境外,除非已確認必要性與法定條件。

印尼:個資法管跨境傳輸,資料在地化主要看 PSE 分類

印尼第 27/2022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Law No. 27 of 2022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本身不是全面資料在地化法。它的跨境傳輸架構比較接近條件式傳輸:控制者要確認接收國有足夠保護,或有適當且具約束力的保護措施;若仍不符合,才進一步考慮取得資料主體同意。

真正牽涉資料存放地點的,通常是電子系統營運者(Penyelenggara Sistem Elektronik, PSE;英文常稱 Electronic System Operator, ESO)的規則。依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71/2019,公共範圍 PSE 原則上應在印尼境內管理、處理或儲存電子系統及電子資料;私人範圍 PSE 則可在境外處理或儲存,但要確保主管機關監督與執法存取能有效進行。

因此,台灣電商、金融科技、物流平台或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進入印尼時,第一步不是直接租雅加達資料中心,而是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公共範圍 PSE、私人範圍 PSE,或另受金融、電信等部門規範。


歐盟與英國:重點是傳輸工具,不是「資料一定要放歐洲」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沒有要求所有個人資料都必須放在歐盟境內。真正的重點是:從歐洲經濟區把個人資料傳到第三國時,必須有 GDPR 第五章允許的機制。

常見工具包括:

  1. 充分性認定:例如日本、韓國、英國、紐西蘭、瑞士、烏拉圭、巴西、參與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EU-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的美國商業組織等;
  2. 標準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SCCs);
  3. 具拘束力企業規則(Binding Corporate Rules, BCRs);
  4. 經核准的行為準則或認證機制;
  5. 特定例外,例如為履行與資料主體的合約所必要、明確同意、重大公共利益或法律請求。

如果歐洲子公司要把客戶資料、員工資料或供應商聯絡資料傳給台灣母公司,不能引用不存在的「EU-Taiwan 充分性認定」。通常應評估 SCCs、BCRs,並依 Schrems II 之後的實務做傳輸影響評估(Transfer Impact Assessment, TIA)。

英國脫歐後有自己的 UK GDPR 與國際傳輸工具。英國與歐盟之間的充分性安排已於 2025 年底延續,但從英國傳到台灣仍要看英國的國際傳輸規則,不能直接套用歐盟 SCCs 後就不再檢查。


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巴西、印度:常見傳輸機制速覽

法域 主要邏輯 台灣企業常見注意點
日本 APPI 對外國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時,通常需要本人同意、接收國被日本認定具同等水準,或接收方建立符合日本標準的保護體制 日本與歐盟、英國有互認架構;台灣不在同一套互認中
韓國 PIPA 第 28-8 條允許在單獨同意、法律或條約、履行與資料主體契約所必要且已告知或揭露、接收方取得韓國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PIPC)認證、或 PIPC 認可接收國保護水準等情況下跨境傳輸 韓國資料往台灣通常要確認是否有同意、契約必要性或其他法定基礎
新加坡 PDPA 組織須確保境外接收者提供與新加坡 PDPA 相當的保護;可使用契約、企業規則或 ASEAN MCCs 新加坡往台灣傳資料時,契約與供應商管理很重要
泰國 PDPA 第 28、29 條採充分保護、同意、法定例外、同集團政策或適當保護措施等模式 若使用區域共享系統,應先確認是否有可用的集團政策或契約保護措施
巴西 LGPD 可依充分性、標準契約條款、特定契約條款、全球企業規則、同意等機制跨境傳輸;巴西國家資料保護機關(Autoridade Nacion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 ANPD)已於 2024 年通過國際傳輸規則與標準契約條款 舊說法「巴西沒有官方 SCCs」已不正確;歐盟也已於 2026 年把巴西列入充分性認定
印度 DPDP Act 採負面清單思路;原則上可跨境處理,中央政府可通知限制特定國家或地區,且其他部門法可有更嚴格要求 目前不宜寫成「印度全面資料在地化」;金融、支付、政府資料等仍要看部門規則

台灣個資法:沒有全面在地化,但要管理國際傳輸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下稱台灣個資法)沒有要求一般企業把個人資料全部存在台灣。台灣企業處理跨境資料時,仍要先確認幾件事:

  1. 蒐集、處理、利用是否有特定目的及合法基礎;
  2. 告知事項是否包含利用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
  3. 是否涉及第 6 條所列特種個資,例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或犯罪前科;
  4. 委外處理是否有合約、稽核與安全維護措施;
  5. 國際傳輸是否落入第 21 條主管機關得限制的情形;
  6. 當事人依第 3 條及第 11 條行使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刪除等權利時,企業是否有流程可回應。

2025 年台灣個資法修正已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寫入主管機關架構,但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相關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本文更新日,官方網站仍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企業寫內規時,建議保留彈性:現行流程要能對應目前主管機關,也要能在個資會正式運作後銜接集中監管。


ROPA 應該新增「資料位置」欄位

許多企業的資料處理活動紀錄(Records of Processing Activities, ROPA)只寫資料類別、處理目的與保存期限,卻沒有寫資料存放地、備份地、遠端存取地。這在跨境合規上不夠。

建議至少增加下列欄位:

欄位 要記錄的內容
主要儲存地 資料庫、物件儲存、文件系統所在國家或雲端區域
備份與災難復原地 備份、快照、日誌、災難復原環境所在國家
境外存取者 境外母公司、子公司、供應商、客服、維運團隊
跨境傳輸機制 SCCs、BCRs、標準合約、認證、同意、法定例外、影響評估文件
高風險資料標記 生物特徵、健康、兒少、金融、位置、犯罪紀錄、員工監控資料
到期與更新日 傳輸機制、備案、評估文件、供應商審查的下次更新日

一個簡化範例如下:

資料類別 主要儲存地 是否跨境 主要機制或待辦
台灣員工人事資料 台灣 區域 HR 團隊可存取 更新告知事項、委外合約與權限控管
中國員工薪資資料 中國 可能傳回台灣總部 先判斷是否屬 HR 管理必要、是否含敏感個人資訊、是否觸發 CAC 出境機制
越南員工出勤資料 越南 可能傳回台灣總部 建立跨境傳輸影響評估文件;避免傳輸原始生物特徵資料
歐盟客戶資料 歐盟 傳給台灣客服或總部 使用 SCCs / BCRs,並完成 TIA
印尼平台用戶資料 印尼或區域雲端 依 PSE 分類判斷 確認公共或私人範圍 PSE;檢查跨境傳輸條件

ROPA 不只是法遵文件,也應該變成資訊架構、採購、法務與資安共同維護的資料地圖。


雲端架構:不要只看主要資料庫

跨境風險常常不在主要資料庫,而在周邊系統:

  1. 備份與快照是否複製到境外;
  2. 日誌、監控、錯誤回報是否含個人資料;
  3. 客服工具、工單系統、客戶關係管理系統是否由境外供應商處理;
  4. 原廠維運人員是否可從境外登入;
  5. 測試環境是否使用未去識別化的正式資料;
  6.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訓練或分析資料集是否混入員工、客戶或供應商個資。

企業採購雲端服務時,不應只問「有沒有台灣區域」或「有沒有新加坡區域」。比較實用的問題是:

  1. 客戶資料、備份、日誌、支援存取分別在哪些國家?
  2. 供應商是否會把資料交給次處理者?
  3. 可以限制資料區域與支援存取地嗎?
  4. 資料刪除後,備份與快照多久清除?
  5. 供應商的資料處理附約是否涵蓋 SCCs、子處理者通知、稽核、事故通報與刪除返還?

個人可以怎麼看自己的資料流向

對一般使用者來說,不需要讀完每一部外國法律,但可以養成幾個習慣:

  1. 看隱私權政策裡的資料儲存地、境外接收者與供應商清單;
  2. 留意服務是否把資料用於 AI 訓練、廣告投放或跨平台追蹤;
  3. 對不必要的生物辨識、身分證件上傳、通訊錄讀取保持保留;
  4. 依台灣個資法第 3 條、第 11 條,必要時向業者請求查詢、閱覽、更正、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
  5. 若是跨國平台,確認業者是否提供所在地主管機關、資料保護長或申訴管道。

不是單純收緊,而是分流管理

未來幾年,資料跨境規則會呈現兩個方向同時發生。

一方面,國家安全、關鍵基礎設施、兒少資料、生物特徵與大型 AI 訓練資料會更嚴格。另一方面,國際貿易、雲端服務、跨境物流與集團 HR 管理又需要更順暢的資料流動,因此各國也會提供標準契約、認證、白名單、負面清單或主管機關備案等工具。

對企業來說,重點不是把所有資料都鎖在本國,而是建立一張持續更新的資料流地圖:知道資料在哪裡、誰能看、為什麼要出去、用什麼法律機制出去,以及什麼時候該停。


延伸閱讀與參考來源

  • 歐盟委員會,GDPR 充分性認定名單:https://commission.europa.eu/law/law-topic/data-protection/international-dimension-data-protection/adequacy-decisions_en
  • 歐盟委員會,標準契約條款(SCCs):https://commission.europa.eu/law/law-topic/data-protection/international-dimension-data-protection/standard-contractual-clauses-scc_en
  •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https://www.pdpc.gov.tw/Default
  • 中國 CAC,《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2187994.htm
  • 中國 CAC,《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辦法》:https://www.cac.gov.cn/2023-02/24/c_1678884830036813.htm
  • 越南 Law No. 91/2025/QH15,政府公報:https://congbao.chinhphu.vn/van-ban/luat-so-91-2025-qh15-45578.htm
  • 越南 Decree No. 356/2025/ND-CP,政府公報:https://congbao.chinhphu.vn/van-ban/nghi-dinh-so-356-2025-nd-cp-468371.htm
  • 印尼 Law No. 27 of 2022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229798/uu-no-27-tahun-2022
  • 印尼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71 of 2019:https://www.peraturan.go.id/id/pp-no-71-tahun-2019
  •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日 EU / 日英資料越境移轉:https://www.ppc.go.jp/enforcement/cooperation/cooperation/sougoninshou/
  • 韓國 PIPA 英文法規資料庫:https://elaw.klri.re.kr/eng_service/lawTwoView.do?hseq=62389
  •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ASEAN MCCs:https://www.pdpc.gov.sg/help-and-resources/2021/01/asean-data-management-framework-and-model-contractual-clauses-on-cross-border-data-flows
  • 泰國 PDPA 英文譯本,泰國數位經濟與社會部:https://www.mdes.go.th/law/detail/1905-Personal-Data-Protection-Act–B-E–2562–2019-
  • 巴西 ANPD,國際資料傳輸規則與標準契約條款:https://www.gov.br/anpd/pt-br/assuntos/assuntos-internacionais/transferencia-internacional-de-dados/international-affairs
  • 印度 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23,India Code:https://www.indiacode.nic.in/handle/123456789/22037?loca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