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個人資料盤點與適法性評估時,企業常習慣性選擇「當事人同意」作為法律依據。然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往往是更穩固且合適的選擇。

我們要回到個資保護最根本的邏輯:「合法性基礎」。非公務機關要處理個資,必須有一個合法的理由。這兩個條款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來源: 兩者差異的核心在於資料處理的驅動力:

  • 契約關係(交易驅動): 基於「必要性」。為了履行對您的承諾(如:交付商品、支付薪資),企業「必須」處理您的資料。若無此資料,契約將無法執行。
  • 同意(授權驅動): 基於「自願性」。該資料處理對履行核心契約並非絕對必要,但企業「想要」進行(如:精準行銷、數據分析),因此需要當事人的額外授權。

適用情境與法律構成要件

比較項目 契約或類似契約 經當事人同意
法源依據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
核心定義 基於雙方建立的法律關係,為履行該關係所必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基於當事人對特定目的之單獨授權。
是否需要簽署「同意書」 不需要。
只要契約成立(含口頭、書面、點擊條款),即自動取得合法性。
需要。
必須有明確的「同意」意思表示(如主動勾選Checkbox)。
範圍限制 嚴格限於「履行契約所必須」之最小範圍。 限於「告知並取得同意」的特定目的範圍。
撤回權利 無任意撤回權。
只要契約關係存續,當事人原則上無法要求停止處理(否則構成違約或服務終止)。
隨時可撤回。
當事人有權隨時取消同意,企業必須具備立即停止處理之機制。
舉例 網購為了送貨而蒐集地址。
銀行為了開戶而蒐集身分證。
電商為「行銷」第三方產品而蒐集Email。
App 為改善體驗而蒐集使用行為數據。

關鍵概念解析

「類似契約」的深層意涵

此條款賦予企業在正式簽約前的彈性空間,涵蓋「契約成立前之準備階段」:

  • 適用場景:求職者投遞履歷(尚未建立僱傭契約)、客戶詢價或索取型錄(尚未正式下單)。
  • 合規價值:企業在磋商與談判階段即可合法處理個資,無需強迫對方先行簽署個資同意書,優化業務流程。

「適當之安全措施」的舉證責任

這是第2款特有的前提要件。由於未經當事人額外同意,法律要求企業承擔更高的保護義務:

  • 實務要求:企業需證明已導入符合個資法第27條及施行細則之安全措施(如TPIPAS標準)。
  • 風險提示:若發生資料外洩且企業無法舉證已採取適當措施,則該次蒐集可能被視為「自始違法」,面臨行政裁罰與損害賠償風險。

「同意」的嚴格標準(個資法第7條)

依據個資法第7條及國際趨勢(如GDPR),有效的同意必須符合以下三要素:

  1. 告知後同意:須先行履行第8條告知義務(蒐集目的、類別、利用期間等)。
  2. 明確性:禁止使用「預設勾選」或隱晦的「概括性同意」。
  3. 單獨性:「核心服務」與「行銷利用」的同意應分開取得。不能強迫用戶為了使用服務就必須接受行銷廣告(禁止包裹式同意)。

企業決策建議路徑

優先適用「契約關係」(推薦核心業務採用)

  • 適用情境:核心業務流程(如下單購買、物流配送、員工薪資轉帳)。
  • 優點:
    • 法律穩定性:排除當事人隨意要求刪除資料的風險,確保契約履行。
    • 使用者體驗:減少干擾式彈跳視窗與繁瑣的勾選流程。
  • 風險控管:必須嚴格界定「必要範圍」,嚴禁目的外利用(如:不得將物流配送資料轉售或用於非關聯之行銷)。

補充適用「當事人同意」(推薦加值服務採用)

  • 適用情境:非核心業務、加值服務、行銷推廣、提供資料予第三方合作夥伴。
    • 優點:法律依據明確,賦予企業處理「非必要資料」的合法權限。
    • 管理成本:
      • 需建立「同意管理機制」,精確記錄「誰、在何時、同意了什麼」。
      • 需具備「撤回權響應機制」,一旦用戶撤回同意,系統需能即時阻斷資料利用。

常見稽核缺失

在實務稽核中,我們常見以下違規樣態,請務必避免:

  • 強迫同意:
    • 缺失樣態:在隱私權政策宣告「若您使用本服務,即代表您同意我們將資料用於行銷推廣」。
    • 顧問分析:此舉混淆了第2款與第5款。使用服務是基於契約,行銷利用則需額外同意。強迫打包的同意條款,在法律上極可能被認定無效(顯失公平)。
  • 欠乏安全措施導致合法性喪失:
    • 缺失樣態:企業主張基於「契約關係」處理資料,但缺乏存取控制或加密機制,導致駭客入侵。
    • 顧問分析:法院或主管機關可能認定因未符合「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之後段要件,導致蒐集行為自始不合法,企業將失去免責抗辯的基礎。